阿爾茲海默癥一般指阿爾茨海默病。
阿爾茨海默?。ˋD)是一種起病隱匿的進行性發(fā)展的神經(jīng)系統(tǒng)退行性疾病。
臨床上以記憶障礙、失語、失用、失認、視空間技能損害、執(zhí)行功能障礙以及人格和行為改變等全面性癡呆表現(xiàn)為特征,病因迄今未明。
2019年4月4日,在江西上饒徐門村的一片竹地里,7旬老太陳某的尸體被發(fā)現(xiàn)。老太患有阿爾茲海默癥,此時已經(jīng)失蹤3天。
陳某生前有過3段婚姻,生育了6名子女,但在她生前,子女們卻因為家庭矛盾在贍養(yǎng)問題上相互推諉。
陳某因患病經(jīng)常走失,因其兒子黃某不肯贍養(yǎng),陳某曾幾次被其他子女棄至當?shù)嘏沙鏊驼?。作為兒子的黃某,從陳某失蹤到尸體被找到,也一直沒有露面。
近日,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(wǎng)上獲悉,陳某犯遺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。
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裁定書顯示,陳某生前有過三次婚姻。
在80年代初,36歲的陳某帶著9歲的黃某改嫁到汪家,又生育了一子一女,汪某勝和汪某香。
陳某生前共育有6個子女,當她年老患上阿爾茲海默癥后,子女們卻開始因為母親的贍養(yǎng)問題而相互推諉起來。
在2017年7月以前,陳某一直由小兒子汪某勝贍養(yǎng)。之后,因陳某患有老年癡呆,經(jīng)常走失;在外務工的汪某勝感到力不從心,希望其他子女一起共同承擔贍養(yǎng)。
黃某在微信群中明確表示不贍養(yǎng)老人,由其自生自滅。
證人證詞顯示,2018年,汪某勝將陳某送到陳某妹妹家,并說好每月給2000元照顧費用,對方同意了,但因為黃某的原因最后沒有接收陳某。
陳某妹妹稱,黃某跑到她家罵她,不讓她照顧陳某。
汪某勝和汪某香還多次嘗試將陳某送往養(yǎng)老院,但因陳某不服管理,存在四處打門、晚上爬窗等不正常舉動均被退回。
2018年至2019年,汪某勝曾三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,要求黃某及其他子女共同承擔贍養(yǎng)義務,但都因故撤回起訴。
2019年2月1日,汪某勝將陳某遺棄在三縣嶺政府,要求黃某一起贍養(yǎng)陳某。
經(jīng)過有關部門調解,汪某勝與黃某達成協(xié)議,從2019年2月2日起每人輪流贍養(yǎng)7天,直到法院裁決為止。
如果有一方違反本條約,造成不良后果,違規(guī)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。
2019年2月16日,按照協(xié)議約定輪到黃某贍養(yǎng),但黃某拒絕接回陳某,汪某勝再次將陳某遺棄在三縣嶺政府。
陳某在由村干部照料了三天后,黃某在派出所民警的警告下才將陳某接走。
2019年3月30日,再次輪到黃某照顧老人,其依舊拒絕贍養(yǎng),在派出所干警的警告下,黃某的兒子領陳某回家,當晚由黃某妻子將陳某送往正在哺乳期的汪某香家中后離開。
裁定書顯示,2019年4月1日上午,汪某香將其母親陳某棄之曹溪派出所院內。
當晚汪某香與曹溪派出所民警聯(lián)系,得知陳某走失,并將信息告知了黃某,然而黃某不聞不問、置之不理。
4月2日,汪某香與徐門村干部聯(lián)系,積極尋找陳某,一直到4月4日才在徐門村前港雷竹地找到陳某的尸體,期間黃某一直未露面。
經(jīng)鑒定,陳某在老年體弱患老年癡呆的情況下獨自外出、饑寒交迫誘發(fā)疾病導致腦水腫、小腦雙側扁桃體疝、心肌出血等死亡。
裁定書顯示,黃某符合遺棄罪的主體要件:其是被遺棄者陳某的兒子,是法律上對陳某負有贍養(yǎng)義務的人;
其主觀方面是故意的,不想、不愿意履行贍養(yǎng)義務。
黃某曾多次表示其弟汪某勝獲得了家庭財產(chǎn),母親陳某應由汪某勝贍養(yǎng);
即使在簽訂了贍養(yǎng)協(xié)議之后,黃某依然沒有主動到汪某勝家迎接陳某,甚至于在協(xié)議應當由其贍養(yǎng)的時段內由村干部扶養(yǎng)了三天;
被告人黃某在獲悉陳某失蹤之后,依然采取不接聽電話,不聞不問。
汪某勝鄰居及其他村民的證詞稱,陳某嫁過來以后沒有什么收入來源,家里基本上靠汪某勝父親維持生計,陳某和汪某勝父親將黃某撫養(yǎng)到16歲時送他去學手藝。
汪某勝表示,村里的老房子是其爺爺祖上留下的地基建的,現(xiàn)在的房子是其建的,有房屋規(guī)劃許可證,房子跟黃某沒有關系。
一審法院審理認為,黃某多次對其年老、患有嚴重精神疾病、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母親拒絕贍養(yǎng),特別是2019年3月30日。
被告人黃某與汪某香的相互推諉的行為,最終導致其母親死亡的嚴重后果,情節(jié)惡劣,其行為構成遺棄罪。以黃某犯遺棄罪,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。
黃某不服提起上訴,上饒中院二審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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